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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应当注意的 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20-01-03    作者:孙新律师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的条文,自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该规定规范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至法院生效判决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笔者在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侦查机关告知该地方掌握的政策是犯罪嫌疑人逮捕后要办理取保候审的要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当然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即可申请取保候审也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但是就笔者所遇到的这种情况,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确实是一条不错的途径。 
        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是非常重要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中规定了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一种方式。在笔者办理的该起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听取意见时,侦查机关出具了“该案部分事实未查清,部分证据需要收集固定,尚有同案犯未到案,不羁押具有社会危害性”意见。人民检察院随后就出具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不立案通知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间的表现影响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结果。譬如,笔者办理的一起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中,办案人员就到该犯罪嫌疑人所在的看守所了解情况,并对该犯罪嫌疑人同监号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询问。由此来评价该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的表现,评估对该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后是否会危害社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日常生活表现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结果也有一定的影响。譬如,笔者办理的该起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就向该犯罪嫌疑人所在的村委会的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该村委会也向人民检察院出具了该犯罪嫌疑人日常生活中表现良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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