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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应当或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16种法定情形
发布日期:2018-03-14    作者:孙新律师
我们已经了解了有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重要性及如何启动,检察机关受理羁押必要性申请后,通过审查发现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或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今天我们一起分享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具体审查的内容,或者说哪些情形表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一、 “应当”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建议的法定情形
1、该案证据发生重大变化, 丧失了逮捕的法定条件之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 丧失了逮捕的法定条件之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二、“可以” 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建议的法定情形
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3、过失犯罪的;
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6、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8、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9、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0、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11、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12、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律师提示:1、满足“可以” 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建议的12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时还需具有悔罪表现,并且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2、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应格外重视,并严格按照上述法定情形阐明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事实和理由。3、在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进行审查时,律师除了依据逮捕的法定条件,还可参照上述情形有针对性的提出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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