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
发布日期:2017-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羁押必要性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是依职权进行的,不以有关诉讼参与人提出审查的申请为前提。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向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听取有关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等方式。根据《规则》第6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①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②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④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⑤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⑥羁押期限届满的;⑦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⑧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