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就自费出国留学一事向被告交纳相关费用,委托被告代办出国留学。
被告认可接受了委托并收到相关费用,故双方成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关系。
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故为口头合同关系。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的规定,该规定已废止的意见,经查该规定已于2015年11月10日废止。
2017年1月22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中的39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就包括“留学中介”资格认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学费,接受被告为其提供的语言、专业及作品集指导等培训课程,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现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培训服务存在瑕疵并表示解除合同,考虑到合同性质,本院认为不宜再强制继续履行。
原告依约缴纳培训费用,已经履行合同的义务,被告也应当有义务履行为原告培训全部课程的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