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徐某在x村修建住房,将建房工程承包给被赵某,并于2014年4月6日签订《房屋修建协议书》,约定赵某负责工程施工,徐某负责提供所需材料,并约定施工安全由双方进行监督,工人安全由赵某负责。赵某承包上述工程后,将其中的支木工程承包给严某,严某承包上述工程后,组织龙某等人到场施工。赵某及严某均无相应施工资质。2014年8月16日下午,龙某在支木过程中,从在建房屋五楼内的施工楼梯上摔下至同楼层地面受伤。事发时,徐某未在场监督施工。龙某受伤后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8万余元。协商无果,龙某遂将徐某、赵某和严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各方辩论意见:徐某认为,自己建造房屋,并把房屋承包给了赵某,一切责任应该由赵某负责,龙某的受伤与自己无关;赵某辩称,支木工程部分已经承包给了严某,龙某系严某叫来的工人,严某的工人受伤与自己无关,应当由严某承担赔偿责任;严某称,自己与龙某都是为赵某做工,龙某的损失不该由自承担。法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判决被告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375.54元;判决被告赵某、严某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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