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农村自建高层住宅需要发包给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建
发布日期:2020-09-20    作者:赵双剑律师

2014年,徐某在x村修建住房,将建房工程承包给被赵某,并于2014年4月6日签订《房屋修建协议书》,约定赵某负责工程施工,徐某负责提供所需材料,并约定施工安全由双方进行监督,工人安全由赵某负责。赵某承包上述工程后,将其中的支木工程承包给严某,严某承包上述工程后,组织龙某等人到场施工。赵某及严某均无相应施工资质。2014年8月16日下午,龙某在支木过程中,从在建房屋五楼内的施工楼梯上摔下至同楼层地面受伤。事发时,徐某未在场监督施工。龙某受伤后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8万余元。协商无果,龙某遂将徐某、赵某和严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各方辩论意见:徐某认为,自己建造房屋,并把房屋承包给了赵某,一切责任应该由赵某负责,龙某的受伤与自己无关;赵某辩称,支木工程部分已经承包给了严某,龙某系严某叫来的工人,严某的工人受伤与自己无关,应当由严某承担赔偿责任;严某称,自己与龙某都是为赵某做工,龙某的损失不该由自承担。法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判决被告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375.54元;判决被告赵某、严某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730元。 
        本文摘自网络 如有侵权 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