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资质的承包人伪造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公章承包建筑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以承包人不具备资质而拒付承包款
【争议焦点】
不具备资质的承包人使用伪造的公章与发包方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竣工后,发包方是否可以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为由拒付工程款?
【基本案情】
原告蒋ⅹⅹ,于2007年3月份伪造了ⅹⅹ劳务有限公司的公章,同年4月份用该伪造的公章与北京ⅹ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由原告蒋ⅹⅹ承包北京某小区住宅的建设施工工程。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蒋ⅹⅹ向发包方北京ⅹ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讨要工程款时遭拒。
【代理意见】
我处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1、原告蒋ⅹⅹ有权取得工程款。原告虽然不具备建筑施工的主体资质,与北京ⅹ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原告蒋ⅹⅹ伪造公章的行为不是民事行为,其行为应受到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不应在本案中予以处理。
最后,法院依法采纳了我处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北京ⅹ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