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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金融仲裁的方式解决金融纠纷
发布日期:2020-09-18    作者:张梅律师

金融交易与金融纠纷
  什么是金融交易呢?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存单、担保、信用证、票据、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债券、托收和外汇汇款、保理、银行间的偿付约定、证券与期货等交易行为。[1] 根据上述金融交易的内容和定义,我们可以认为,凡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资本、黄金、保险市场中进行上述金融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均称为金融纠纷。
  由于金融纠纷发生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主体的特定性。金融交易的主体,至少一方当事人应当为金融机构;而其他形式的交易则没有这种要求。2. 争议领域的特定性。金融交易发生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领域范围内。3. 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在金融交易活动中,通常涉及诸多方面的利益,从而使其面临更大的风险。4. 解决方式的特殊性。由于金融交易活动经常是一项长期性、重信誉的活动,纠纷的当事人基于长期利益的考虑,一般不太愿意将纠纷公布于众。5. 解决金融纠纷的法律规范众多。金融交易具有国际性,同时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范不同,这就产生了许多金融领域的国际立法规范。[2]
  二、仲裁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比较分析
  目前对于争议解决方式一般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前两种方式属于替代争议解决方式[3],英文简称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是非诉讼、非仲裁的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的概括性的统称。而仲裁和诉讼是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解决方式,一旦有了终审裁决或判决,当事人是不允许不履行的,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强制力执行。根据本人在实际工作中的了解,银行业同事对于以诉讼手段来解决争议的方式都比较熟悉,但是对于通过仲裁手段来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不是那么了解,而且往往会与劳动仲裁程序相混淆。其实仲裁和诉讼以及劳动仲裁之间还是存在比较大的区别的。
三、金融仲裁的特点
  在金融交易过程中,纠纷的产生与解决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如何快速的解决是金融界所更加关心的。金融仲裁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在金融交易中发生的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交付仲裁裁决的一种准司法制度”[4] 现代金融通常都是依靠加速资金流动和增加资金融通的渠道来获得利润的,存在于金融行业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和机会成本要大大高于其他行业,因此一场悬而未决的纠纷有时候对金融机构的影响甚至比一场失利的纠纷还要大。另外,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业的市场化和国际化使得金融纠纷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越来越复杂,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这对于争议解决人员的专业素质有相当高的要求。那么金融仲裁不失为一种解决金融纠纷的理想方式。
金融仲裁的不足
  尽管金融仲裁与其他争议解决手段相比较具有相当的优势,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第三人制度的缺乏。仲裁协议中一般只存在签订协议的两方当事人,而没有第三方当事人,所以仲裁庭无法依据仲裁协议追加金融争议中可能涉及的第三方当事人。而在实际发生的金融交易关系中,常常涉及到三方或者更多方的利益,诸如信用证、融资租赁、有担保的金融交易、次位债权人等争议。利用金融仲裁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似乎力不从心。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以后再诉讼的方式,不仅成本高,还可能出现结果不一致的问题。
  2.《仲裁法》有待完善。《仲裁法》中没有规定仲裁庭对仲裁协议效力和管辖权异议的最终决定权,在实践中就导致了许多的问题。
  3.诉讼保全职能的缺失。由于没有被法律赋予相关强制执行的职权,对于当事人要求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证据保全措施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只能请求相关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所以在执行效率和效果上有时候难能令人完全满意。
  四、金融仲裁发展的建议
  尽管金融仲裁体制本身仍存有一定的不足与缺陷,但是这些不足与缺陷将会逐步被立法所完善,相比于诉讼的国家司法性质,金融仲裁具有一整套严格的程序、原则和制度,基于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则显得更加灵活、简便和有效率,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私权自主性,而特别为商务当事人所看重的,还有不公开审理的保密性。[5] 笔者相信,随着仲裁制度在金融及商务领域的广泛宣传,金融仲裁的优势会被逐渐认可。金融仲裁机构能够提供服务的内容不应仅仅是金融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更应该采取 “走出去、引进来”的方式与金融机构互相借鉴学习,宣传和扩展自身品牌,达到双赢的效果。首先,仲裁机构集聚众多法律、经济等各方面的人才资源,可为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和完善提供经济政策、法律咨询以及权益救济。其次,为适应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仲裁机构应着力组建高素质、通晓国际金融惯例、熟悉电子银行业务、中间业务、投资银行等业务的仲裁员队伍,其仲裁员可从大学以及商业银行各级法律事务人员中选择、培养。再次,应借鉴商业银行的金融品牌营销,对优秀金融仲裁员设置专门的仲裁室,使其成为开展金融争议仲裁的社会品牌。最后,仲裁机构还应借鉴商业银行售后服务和服务评价制度,当金融争议案件审结后,应及时对相关商业银行或其他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并对仲裁效果进行评价,以不断提高金融仲裁的服务质量并对仲裁活动中所发现的商业银行产品、工作缺陷进行善意的法律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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