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仲裁方式解决物流纠纷的优点
以仲裁方式解决物流纠纷的十大优点
1.意思自治,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物流纠纷案件仲裁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只要当事人订明有效的仲裁条款仲裁机构就可以受理。另外,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自己所信任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自主决定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自主决定处分自己的权利。
2.专业性。有些物流纠纷的事实判断强于法律判断,而这些事实判断又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方面的知识,这正是仲裁机构具备专业知识且熟悉法律规范的专家仲裁员的优势,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
3.公正廉洁。仲裁员,大部分是在物流系统或法律部门工作多年的专家学者,对物流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严于律己,廉洁高效,有助于公正地仲裁物流纠纷。
4.气氛和谐。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气氛宽松和谐,当事人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主张,可以与对方协商自行和解,裁决书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和履行,有利于当事人消除对抗情绪。
5.保守秘密。仲裁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制度,既可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又可维护当事人的信誉,还有利于双方达成协议,继续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
6.快捷高效。仲裁案件普通程序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简易程序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90天内或第一次开庭之日起30天内结案。
7.经济实用。物流仲裁收费低廉,方便当事人以较低的成本解决纠纷,能大大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8.优质服务。仲裁委员会设施先进,开庭地点可以协商确定,方便当事人就近解决纠纷。
9.一裁终局,各方当事人免受讼累。物流纠纷案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不仅与法院做出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且没有二审或者再审,各方当事人免受诉累。
10.易于执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涉外仲裁,这个优点更为明显,中国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一百四十多个上述公约的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为当事人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免除了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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