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各地政府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纷纷出台了多项限购政策,无论是深圳市发布的“最严限购政策”还是北京市发布的关于贯彻“国八条”的通知,都意在限制房地产行业出现房价疯涨的现象,让炒房投机者无机可投、无利可图。但也因此,致使一些确有住房需求的群体因不具备购房资质而“病急乱投医”,由此而衍生出不少房地产交易乱象,其中就包括中介为促成交易而隐瞒影响交易的因素,最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交易无法达成,使买卖双方遭受严重损失。我们就曾接触过这样一个案例:
案例分析
刘某于2017年将其价值四千多万的房屋委托给中介公司帮忙出售,不久,经中介联系的购房人张某有意购买该房屋。之后,由该中介作为居间人、刘某作为出卖人、张某作为买受人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买卖定金协议书》等文件。次月,张某支付定金50万元,刘某遂将房屋交付给张某暂时居住使用。但截止至约定付款日期,张某仍未支付剩余房款。刘某多次通过中介催促要求张某履行合同,支付房款,但张某一直未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无奈之下,刘某起诉张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2019年8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刘某和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190万元,并限期将房屋腾空。而就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刘某才得知原来张某根本就没有购房资格,而处理该笔买卖的中介人员也亲口承认其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之前就已经知悉该情况。得知该情况后,刘某将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中介公司赔偿房屋因张某使用了两年所贬损的价值。最终,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居间服务合同》的有关约定,且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相关法律规范。尽管这不是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但确实是构成合同继续履行的一个客观障碍。故刘某据此要求中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定,中介公司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9万元。对此结果,刘某已提起上诉。律师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与上面案例相似的情况可谓是比比皆是。为提高交易量,中介人员不惜隐瞒可能阻碍交易完成的各种瑕疵或障碍,甚至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本性问题,使居间合同委托人或第三人遭受巨大的损失。中介作为一个居间服务者,他的角色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他们在其中促成双方的合作,最后收取约定的费用,并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尽管合同履行不能或者履行具有瑕疵,他们是不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以至于他们往往不需要顾及买卖双方的利益,不尽基本的审慎义务或以欺骗、隐瞒等方式促成交易,顺利收取佣金。律师提醒
买卖双方在买卖房屋时要切记不可过于依赖中介、盲目听信中介的言论。在风险发生前,可以事先就相关事宜咨询律师,或者就合同内容和相关信息让律师进行审核、给出意见,做好防范风险的相关措施。风险出现后,切勿病急乱投医,选择专业的律师,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及时止损,通过合法的手段切实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