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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介承诺办理购房资格,未办成买不了房要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7-11-28    作者:张静律师
买房人滕某与售房人王某及某经纪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当日,滕某给付中介费5万元,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给付王某定金5万元。由于滕某非广州市户口,且无缴税记录,不具备购房资格,房屋未完成网签等手续。之后,王某与滕某自行协商解除买卖合同,王某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滕某认为,导致其损失5万元中介费及5万元定金的责任在某经纪公司,遂起诉要求某经纪公司返还5万元中介费并承担相应损失。
    法院认为,某经纪公司未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违反了忠实居间义务,应当退还其已收取的居间费。故依法判决解除居间合同,某经纪公司返还滕某中介费5万元并赔偿定金损失2.5万元。
 
    法官说法:在本案中,中介公司在明知买受人是外地人,并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虚假承诺可以办理购房资格,使得滕某轻信并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因无购房资格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与中介公司订立居间合同过程中,务必保持冷静和清醒,不要轻信口头承诺而草率地作出决定,而是要认真阅读自己签署的合同文本等相关文件,尽量将中介公司的口头承诺落实到书面合同中,重视对书证或视听资料的采集,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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