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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名师讲义:选举的程序
发布日期:2020-09-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选区划分(《选举法》第24条)

  1.选区是指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区域。

  2.选区划分主要发生在直接选举过程中,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每个选区选1-3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选民登记(《选举法》第26、27、28条)

  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2.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3.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4.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5.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真题】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次选举前选民资格都要进行重新登记

  B.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

  C.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D.法院对于选民名单意见的起诉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答案:D.

  (三)提出代表候选人(《选举法》第29、30、31、32、33条)

  1.推荐代表候选人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主体是: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

  (2)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合

  2.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差额

  (1)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

  (2)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

  3.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1)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

  (2)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3)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 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 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4)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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