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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惹出的诈骗罪
发布日期:2020-09-15    作者:李政律师

由于现行共同犯罪理论的缺陷,外出打工已成为高危事件,你打工所在的公司如果其主要领导涉嫌某种犯罪,那么下面的员工很可能都构成老板犯罪的共犯而入狱。
        2017年初夏的一天上午,在广州A公司打工的刘女士正在公司整理公司的办公用品帐目,突然涌进来大批警察封锁了该公司,现场工作的80多人全部被拘留,后来得知是A公司老板董某涉嫌以次充好、以茶饮冒充丰胸药物而涉嫌诈骗罪被通缉,这80多位员工因系诈骗犯罪共犯而被刑事拘留,后又被逮捕,而这时刘女士才来公司上班不到45天。刘女士被转送到商丘市看守所后,其聘请我作为其辩护人。 
        经办案机关核算,A公司涉案金额达2600多万元,属于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在案件进入到法院审判阶段后,检察院对包括刘女士在内的8位员工,以他们系A公司中层领导,在该诈骗案中起作用较大为由,单独起诉并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这8位员工以诈骗罪量刑10年以上。当下刑事审判过程中,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往往就是最终判决结果。到此该案件辩护陷入胶着状态,前景不容乐观。 
        为维护刘女士的合法权益,达罪轻的辩护目的,庭审中我方以详尽的证据证明以下事实:1、无犯罪故意,不知道公司涉及的业务系诈骗;2、来公司工作时间短,还处于试用期,不应对整个犯罪金额负责;3、系从犯、初犯和偶犯;4、未直接从事营销性的业务活动,无绩效所得,社会危害性小等诸多方面。庭审结束后,法官对我方的辩护意见基本予以认可,但碍于检察院的指控和10年以上的量刑建议,迟迟未能作出判决。在其后长达一年的未判决期间,我在多次催促法院尽快依法判决的同时,采取积极的辩护策略,你不判决我就一直辩护,为此我方三次提交了补充辩护意见,着重从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理论的角度,对刘女士是否构成诈骗犯罪、是否是从犯、是否应该从宽量刑进行了有力的论述。 
        2020年8月,在开庭一年后法院最终作出有效判决,判处刘女士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若干,而这时距离刘女士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过去了三年,基本实现了刑期与羁押期相等。 
        我在看守所对刘女士征求上诉意见的律师会见中,刘女士说的最多的就是不上诉了,让其家人在出狱时接她,给她买一双新鞋子,言谈话语中充满了对律师辩护工作的肯定和对自由生活的渴望。 
        律师建议:在现行共同犯罪理论下,个人在打工前一定要对拟任职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做深入的了解,对于从事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要坚决远离,防止因打工而涉嫌犯罪。打工有风险,入行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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