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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0-09-12    作者:邱戈龙律师

我国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
        【摘要】党的十八大特别提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被高度关注。本文以此为背景,针对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发展现状及侵权特点,探讨现行法律中针对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完善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提出了一系列可行性对策,以期能够对本问题的深入研究提供一些参鉴。 
        【关键词】网络环境;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对于企业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但能够提升产品的质量水平、改革制造工艺,同时还可以减少企业的投入成本以及增加企业核心竞争力等等。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技术发展速度较快,而作为企业来说也开始将商业秘密的存储方式逐渐地转变成了信息化的形态。网络环境具有开放、虚构以及私密的特点,所以,在这种形态中的商业秘密就更加容易面对风险和危害。 
        一、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概述 
        通常,企业将那些能够对自身带来经济收益以及具有特殊性质的技术列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主要有两个部分,即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内容同普通商业秘密大致相同,由于网络主要是商业秘密用于储存和交流的一种载体形式,所以,可以根据其特点将它分成三种类型:第一,当企业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时所产生的一些有关企业利益的重要信息,其中包括企业产品的制造工艺、生产流程、基础价格、销售对象以及关于客户的隐私等等。这些机密的信息对于企业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其不仅关乎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同时还是企业达成经营目标的基础保证;第二,企业在使用互联网进行交易时所采用的密码和身份认证等。密码和认证其实并不属于商业机密中的内容,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来看的话,由于密码是消费者对于企业的重要信任来源,所以,它在整个网络的交易中起到决定性的重要作用。基于此种情况,相关企业也需要将口令密码和身份认证同时归纳到受保护的范围之内;第三,用于储存企业重要信息的各类移动载体,例如U盘、网盘、光盘以及各类软件等等。综上所述,在网络环境下,只要是同企业利益挂钩且具有私密特点的信息都应该被纳入到商业秘密的范围中进行重点保护。 
        二、我国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商业秘密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缺少重心 
        我国现行的法律有很多都同商业秘密有关,其中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劳动法》等。国家虽然对于此项问题给予了一定的重视,但是,却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例如对商业秘密的影响范围难以确定以及相关的规定过于分散等。在《民法通则》中,执法部门在进行采证时所根据的是“谁有诉求谁提供证据”的原则,但是在网络环境中,受害一方却很难向执法部门提供出对方侵权的有效证据。 
        2.2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太过死板 
        我国现行的很多法律中都有同商业秘密相关的一些规定,例如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种类以及侵权处罚的有关细则等等。然而,这些看似详细的法律规定却都存在着一个通病,那就是无法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要求,以至于不能够在实践的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执法效能。此外,由于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几乎没有关于网络商业秘密的相关定义,以至于让有关部门在日后的执法过程当中缺少可以依据的相关法规。这种现象不仅非常容易让不法分子钻空子,同时还对企业、社会乃至整个国家的向前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3.3法律责任和处罚内容的程度太轻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关于责任处罚的规定太过于轻松,并且还没有制定出可依据的处罚标准。这种缺少应有制裁力度和准则的法律现状不仅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侵权者的嚣张气焰,同时还在无形之中对侵权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此外,在我国的行政法中针对侵权行为的处罚也仅仅是1-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金额,这些微不足道的处罚根本不能够弥补企业商业秘密被泄漏后所带来的重大损失和影响。无论是民事补偿还是行政罚款,这些恶意泄漏或传播商业秘密的侵权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都非常的小,此种现象不但让我国的法律对其产
生应有的震慑力,同时也会极大的降低政府及执法部门在社会中的正面形象和可信度。 
        三、完善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措施建议 
        3.1对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进行专门立法 
        国家针对商业秘密保护所制定的相关法规过于分散,这种难以形成合力的现状根本无法有效地对信息化形式的商业秘密信息提供有效的保护。为此,我国也可以效仿其他先进国家的做法,针对商业秘密进行单独立法,单项立法的内容和制度都相对灵活,并且能够结合当 
        前的发展现状对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细则明确的制定出来。另在立法中还应该增加一些明令禁止的内容,例如员工在离职后需对原有单位的其商业秘密进行保守、执法机关需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范以及对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和处罚规定进行细化等等,继而让 
        此项立法能够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 
        3.2将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纳入到现行的法律中 
        国家在推行有关网络商业秘密的专项立法之前,可以对现行的法律进行范围扩充。其中可以包括网络环境中有关商业秘密犯罪的类型、犯罪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内容、赔偿和处罚条例以及网络环境中的商业秘密纠纷处理方法等等。此外,在刑法中也应该将通过网络窃取商
业秘密的行为列入违法犯罪的范围之中。 
        3.3将同商业秘密有关的权利救济措施进一步完善 
        在今后的立法中应该合理的赋予权利人一些有效的救济权利。商业秘密一经泄漏就会对企业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基于此种情况,在立法的过程中需要将重点放在事先预防当中,在我国已有的《专利法》中所推行的专利行为保全规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权力所有人认定或发现侵权者出现了泄漏或者传播商业秘密的相关举动时,权利所有一方就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作为法院方来说也需要及时地对侵权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以此来有效的保护权力拥有者的合法权益。 
        3.4加大有关赔偿的惩罚力度 
        为了能够给侵权者带来一定的威慑力,我国在今后的立法中应该增加一些具有惩罚性质的赔付条例。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此种赔偿标准一旦形成,难免会有一些执法人员会出现滥用职权以及扩大执行范围的情况。为此,我国可以参考英国、美国等国家中的相关法律条例,并同时结合我国当前的网络环境和市场氛围,尽量将赔偿的金额确定在权力拥有者所受损失的3倍以内。此种计算方式并不是唯一的,执法部门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权利者的受损情况、侵权者的违法动机以及当地的实际经济水平等方面来进行最后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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