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物权法讲义:所有权取得方式
发布日期:2020-09-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继受取得
——依赖原权利人的意思(主要依据法律行为)
(一)基于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买卖、互易、赠与、借款、供用水电气
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
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
(二)继承
一般认为也属于继受取得
二、原始取得
——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依据事实行为或是事件,不可能有法律行为)
(一)劳动生产、孳息--第一个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此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
(二)公法方式--征收、征用、税收、罚款、没收、国有化
(三)私法方式:
1、先占:
①对象:能够先占的只能是无主物中的一种,即抛弃物。
其他绝大部分的无主物归国家所有(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②标的: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尸体、国家所有资源、他人独占性资源也不适用)
③先占人必须在事实上占有该物,且在主观上有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意思;
④先占是瞬间行为,一经成立,即取得所有权;
⑤先占是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
2、拾得:发现+占有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意志而暂时的丧失占有(动产,不动产不适用);
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
(1)拾得人义务:
①一般要"物归失主",找不到失主的交给国家机关,公告6个月后无人认领归国家。
②拾得人或保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物毁损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2)拾得人权利:
①无权取得报酬(有悬赏广告除外),但因返还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失主偿还(法定之债)
②有权请求所有人支付为保管拾得物的而产生的费用(属于无因管理的费用)
③领取人拒不支付费用的,拾得人、保管部门可以行使留置权。
(3)拾得人拒不归还而自行使用收益的--属于不当得利
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返还所有人。同时拾得人丧失了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
注意:拾得人拒不归还而加以处分的: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
无偿转让--权利人可以主张向其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