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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讲义:所有权取得方式
发布日期:2020-09-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继受取得

  ——依赖原权利人的意思(主要依据法律行为)

  (一)基于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买卖、互易、赠与、借款、供用水电气

  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

  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

  (二)继承

  一般认为也属于继受取得

  二、原始取得

  ——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依据事实行为或是事件,不可能有法律行为)

  (一)劳动生产、孳息--第一个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此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

  (二)公法方式--征收、征用、税收、罚款、没收、国有化

  (三)私法方式:

  1、先占:

  ①对象:能够先占的只能是无主物中的一种,即抛弃物。

  其他绝大部分的无主物归国家所有(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②标的: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尸体、国家所有资源、他人独占性资源也不适用)

  ③先占人必须在事实上占有该物,且在主观上有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意思;

  ④先占是瞬间行为,一经成立,即取得所有权;

  ⑤先占是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

  2、拾得:发现+占有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意志而暂时的丧失占有(动产,不动产不适用);

  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

  (1)拾得人义务:

  ①一般要"物归失主",找不到失主的交给国家机关,公告6个月后无人认领归国家。

  ②拾得人或保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物毁损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2)拾得人权利:

  ①无权取得报酬(有悬赏广告除外),但因返还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失主偿还(法定之债)

  ②有权请求所有人支付为保管拾得物的而产生的费用(属于无因管理的费用)

  ③领取人拒不支付费用的,拾得人、保管部门可以行使留置权。

  (3)拾得人拒不归还而自行使用收益的--属于不当得利

  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返还所有人。同时拾得人丧失了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

  注意:拾得人拒不归还而加以处分的: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

  无偿转让--权利人可以主张向其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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