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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法院判决:私房居住人不享有征收利益
发布日期:2020-09-08    作者:张峥嵘律师

邹女士家中的私房位于静安区宝山街道257、258街坊的西藏北路某号。土地证权利人是邹女士的父亲,征收时父母均已过世,四个子女家庭关于征收利益的分配无法达成一致。为了防止征收款被欠有许多外债的弟弟领走并转移,邹女士打算主动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①。
        2019年12月初
        根据当时各法院关于私房征收利益分割的普遍处理规则,由于邹女士户籍不在房屋内,也不实际居住,接受邹女a士委托的张峥嵘律师预判邹女士可能获得房屋价值补偿(即“三块砖”②)的四分之一为99万元。但也可以酌情多主张一些,故起诉时主张了“三块砖”加上“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残值补偿”、“居住协议签约奖励”、“早签多得益奖励”的四分之一为115万元,并顺利冻结了这笔款项未被弟弟(代理人)领走。 
        2020年3月下旬 
        因为疫情关系,案件被推迟到3月下旬第一次进行证据交换,庭后法官电话联系张律师做调解工作,因为未涉讼前家庭协商时曾提过“第一块砖”的分法,即60万元,法官建议邹女士接受这个方案,并表示要安置长期实际居住的两个子女及其家庭成员。关于这个方案,张律师知晓当事人不可能接受,最低要求也是“三块砖”的四分之一,故直接予以了回绝。 
        2020年5月中旬 
        第二次开庭安排在5月中旬,此时沪高法民[2020]4号《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已经公布,会议纪要明确:私房只有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不能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其居住问题可基于原来法律关系如扶养、赡养等进行主张。张律师及时将此规定告知邹女士,并询问邹女士是否增加诉讼请求,这也是为了调解时更有余地。全部征收补偿款的四分之一是150万元,邹女士考虑后,决定酌情增加诉请金额至130万。之后法官多次调解,因为有高院的会议纪要精神,邹女士心里底气更足,底线坚持在110万。其他两方姐妹也均愿意作出一些让步,只有弟弟一家坚持拿到更多,导致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2020年7月中旬 
        静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弟弟和外地回沪的姐姐两个家庭长期实际居住,但各自的配偶和子女虽然户籍在册,但并未被征收单位认定为被安置人,均不享有单独的征收利益,其居住问题可基于原来法律关系如扶养、赡养等另行主张。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居住、住房情况等因素,并结合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酌定房屋征收补偿款中110万归邹女士所有,另一方不居住的子女也分得110万,外地回沪的姐姐分得180万,弟弟则分得余下的202万元③。 
        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件注释 
        ①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冻结征收补偿款,是财产保全的一种方式。本案中,邹女士如果不申请财产保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弟弟就领走了所有征收款,如果转移给他人或者偿还了自己的外债,在弟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胜诉判决就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无法执行而导致实际得不到征收款。因此在动迁款分割案件中,财产保全十分重要。 
        ②三块砖就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款,包括房屋的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因此俗称“三块砖”。 
        ③判决结果一方面是基于庭上各方主张的金额多少,一方面也考虑到了各方的意愿和心理价位,满足了各方的基本需求后,大家均不上诉,就是一份公平合理的生效判决。但不同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意愿不一样,不能以个案中法官酌情调整的幅度来衡量所有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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