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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71号令共同居住人的标准,是否一定能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发布日期:2020-06-28    作者:张峥嵘律师

公有住房的征收补偿款或者说征收补偿利益归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共有,一般来说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是确定的,即使是征收中指定的承租人也是当然可以参与分配的,而共同居住人的标准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 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满足上述标准的人员是否一定能获得补偿?答案是:不一定,要视具体情况而言。
律师将实践中常见的几种情况,在下方做出了总结:
        1.户籍进入并居住基于婚姻关系,婚姻关系解除后户籍没有迁离。 
        2.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归不应居住在此处的父母,户籍一直未迁离。 
        3.户口迁入是基于原承租人的帮助等原因。 
        4.迁入户口时做过放弃相关权利的承诺。 
        5.取得国外国籍并长期居住在国外(很多判例认为公房共同居住人不应取得外国国籍)。
律师分析: 
        具体的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且多样,故在本次文章中律师无法将具体的事实进行定性,只能做出相关情况的归纳与总结。实践中不排除会出现其他新的情况导致无法取得征收补偿利益,这也要视个案而定。在遇到相关的情况还是应当寻求律师的建议以免造成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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