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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公证效力
发布日期:2020-09-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证效力指公证书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公证书具有以下三种效力:

  1.证据效力。公证书一旦出具即具有法律确认的效力,只有在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书时,才能作为例外。

  (1)公证书具有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文书更高的证据效力。

  (2)已为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法院和仲裁机构就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公证才能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法定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必须公证的事项,未经公证,其行为、事实或者文书不能作法律关系确立、变更或解除的成立要件。

  (2)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的事项,未经公证,其法律关系不能确立、变更或解除。

  (3)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往境外使用的某些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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