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发生事故应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近年来针对特种车辆发生的事故越来越多,特种车辆虽大多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但往往在涉及理赔时会因不构成交通事故或者相关免责条款为由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针对特种车辆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实践中往往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第三者受伤,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而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且无论从地点、状态看,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往往处于非通行道路或处于静止状态,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偿义务。投保特种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的目的,即为驾驶该特种车辆往返作业地点的道路行驶途中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及从事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对不特定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分散风险,故特种车辆在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受损,理应属于保险公司交强险及商业险的理赔范围。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涉案的垃圾处理车属于特种车辆,其在作业时发生的事故,应属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理由如下:1.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来看,交强险属于强制性保险,其立法本意是以该强制性责任保险保障受害人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性。交强险是平等保护所有公众的利益,如一类可保护受益,另一类排除在外,显然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也对排除在外的受害人不公平。2.从特种车辆的特殊性分析,涉案车辆不同于普通的机动车辆,其在道路上行驶时间短、速度慢、区域固定,发生事故的几率较普通车辆较低,且现实中发生事故也多是在作业过程中。故如将作业过程中导致他人产生的损失排除在外,则会导致投保人投保目的无法实现,保险,违背其初衷。3.保险公司出具的《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往往也会将理赔范围界定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故根据商业条款的相关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特种车辆发生的事故予以理赔亦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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