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案件侦破难点与侦查策略
发布日期:2020-09-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引言
电信诈骗犯罪是伴随着通讯技术以及金融技术的发展而蔓延与发展的新型诈骗类案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电信诈骗案件也不仅仅是简单的靠"中奖信息"来进行诱骗,诈骗犯罪内容的多样性以及针对性使得该类诈骗案件的成功率高居不下并呈现上升趋势。
日益增加的电信诈骗发案数量对人民财产安全构成了很大的威胁,打击该类犯罪活动对维护公民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电信诈骗犯罪有着科技含量高、跨区域跨境化日趋明显、作案手段更新快等特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取证难、追赃难等难点,这些都给侦查活动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侦查活动中针对该案件特点制定相应的侦查策略与措施,同时加大防控力度,加强对农村、老年人群体等易受害群体的宣传,加大对非法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打击力度并完善相关立法。
二、电信诈骗的概述
(一)电信诈骗的概念
电信诈骗犯罪在《刑法》中没有被列为单独的罪名,该种犯罪应该归为诈骗类犯罪。根据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作案手段以及作案目的可以将电信诈骗的概念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现代电信通信方式,通过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主要作案方式
电信诈骗类犯罪案件的作案方式可以归结为两类,一是对象针对不特定人群的诈骗活动,如:利用短信群发器或者QQ群发器广布发送"中奖信息"、"办证信息"等,这类诈骗手段在电信诈骗的滋生初期,利用了人们的贪图利益的心理屡屡得手,少投入、快收益的作案方式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的作案。第二类是针对特定对象的电信诈骗活动。犯罪分子往往掌握着被害人某一方面的个人信息,如考试信息、购房信息、购车信息、家庭人员情况等,犯罪人根据这些信息设计骗局,如冒充税务部门人员索取"购房税"、冒充公安部门骗取空巢老人的钱等等。由于这类案件的作案手法具有针对性,大大提高了骗局的迷惑性,是目前发案率较高的一类犯罪活动。
(三)发展趋势
从主要犯罪区域来看,电信诈骗案件由早期的东南沿海逐渐向内地发展,蔓延速度很快,逐步发展成的跨境犯罪成为当前的主要犯罪趋势。随着科技的发展与进步,电信诈骗在技术方便也日益先进,让受害人汇款的骗取方式已经发展到可以通过木马植入,操控被害人网络银行进行侵财,这对防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在这类案件的巨大利润的诱惑下,法案量以及诈骗群体的数量方面将逐步增大。犯罪手段方面,由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页发展为QQ、微信、微博等,骗局也更加复杂并具有针对性。
(四)当前电信诈骗发案率高的原因
当前电信诈骗犯罪发案率高居不下,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电信诈骗案件的低成本高收益的特点,利益的驱使吸引了众多贪图利益的人参与到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中去,完成此类犯罪,有的仅仅需要一台群发器、几张"黑卡"或一部网络电话就可以,而得手的后的犯罪收益却是成千上万,大量的犯罪人使得电信诈骗犯罪在一些地区非常泛滥。二是当前公民信息被非法泄露和交易现象严重,"如虎添翼"般的给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了很好的作案目标以及制造更加具有迷惑性的诈骗手段,使得犯罪人更容易得手。三是监管部门存在疏漏,相关部门不规范。电信诈骗犯罪所需的工具目前没有得到一定的监管,导致犯罪人非常容易通过网络等渠道获得群发器等工具,同时电信部门与金融部门为了增加业内竞争力,往往在账户实名制的把关上存在松懈,导致了一些"黑卡"与假账户的存在,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四是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以往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多在城市里开展,开展方式也较为狭窄,当前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受害人群多为老年人和农村人,而这类人群恰恰是宣传教育的薄弱环节。
三、电信诈骗案件侦破难点
(一)调查取证难
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这造成了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许多困难。在侦查活动中,线索来源于犯罪人遗留的痕迹物证和被害人对犯罪人的描述以及侦查人员的走访调查。与其他刑事案件不同,在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往往使用假的身份信息,非实名的手机卡或网络电话进行犯罪,其真实信息难以在犯罪活动中暴露,而且电信诈骗犯罪没有同其他刑事犯罪的现实的犯罪现场,侦查学中的物质交换原理很难在其中应用。
(二)追逃、追赃难
确定犯罪分子之后,追逃工作存在很大的困难。电信诈骗案件的跨区域性导致了犯罪分子与受害人不在同一地域,在受害人所在地立案侦查人员必须发大量协查通报并派侦查员到各地进行侦查活动。在这个过程中,跨地域的协查工作机制还不是十分健全,效率较低,犯罪分子多为流窜作案并且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稍纵即逝的线索因协调工作而痛失良机。在电信诈骗案件侦查中,对于赃款的追缴同样重要,只有将涉案金钱追回才能挽回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快速的资金流转使得即使侦查人员快速破获案件,也难以对有效的账户进行冻结,导致资金大量转移,需要消耗大量警力、财力去追缴,对侦查人员的追赃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四、电信诈骗犯罪的侦查对策
(一)加强区域、国际间侦查协作
侦查协作是指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相互协调和配合。公安机关应该提高侦查员的协作意识,将协作的战略思想深入到侦查工作中;科学合理的增加警力、财力的投入,保证协作效率;改善侦查评价与奖惩制度,把协作办案的数量质量纳入统计指标体系,在侦查奖励制度方面设立办案协作奖项,把办案协作作为评价侦查工作的方面和标准。在追赃追逃过程中,协查机关及时安排警力进行协助,抓住战机,保证侦查效率。
(二)加强部门间合作
为保证部门间的侦查协作,公安机关应与电信部门和金融部门建立一套完整的电信诈骗案件信息交流机制,确保公安机关能够快速获取可疑账户信息。简化资金账户冻结的审批流程,使得侦查人员能过及时冻结账户,防止资金被快速转移。侦查人员往往会在异地查账、冻结时遇到困难,应当将区域间侦查协作与部门间协作相结合,建立原立案机关-协查机关-金融部门的信息查询机制,使得侦查机关在异地查账与冻结能够快速便捷。金融机关与通信公司发现可疑账户或可疑通信用户也应及时同侦查部门进行信息共享,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阵地控制工作。
(三)并案侦查
并案侦查是指将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行为人所做的若干起刑事案件合并起来,实行统一组织、指挥和行动的侦查形式,并案侦查在侦破电信诈骗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电信诈骗犯罪具有隐蔽性,单靠一起案件的侦查很难获得犯罪人信息以及破案线索,但同一伙犯罪人的犯罪手法会对很多犯罪对象实施,因此根据案件的手段特点很容易将案件进行串并。电信诈骗犯罪跨区域特点显着,发案地多,侦查人员在接到报案后应将案件的作案手法特点及时在公安内网进行信息共享,方便案件的串并。案件的串并取决于案件特点的相似,侦查人员在记录作案手段内容时应该仔细、全面,以便案件的串并。
五、新形势下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控措施
(一)加强电信诈骗犯罪的阵地控制
在刑事侦查学中的阵地控制是指侦查部门在犯罪行为人经常涉足的场所如吃住行和娱乐场所,公开或秘密布置力量,发现侦查线索,监视缉查犯罪行为人的一项侦查措施。笔者认为,阵地控制这项侦查措施在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防控中同样适用,犯罪人从犯罪预备到实施犯罪完毕,大多会涉足几个领域,如网络购物网站、网络银行、电信公司等,在电信诈骗案件高发地区,在上述领域布建力量或者同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开展防控工作,比如同网络运营商进行合作,发现发布非法信息的或者大量购买作案工具立即与侦查部门联系,做到情报共享,方便侦查人员进行核查。
银行部门发现可疑账户后,也应立即向侦查部门进行反馈,配合侦查部门做好监控工作。
(二)打击非法交易、泄露公民信息犯罪
公民信息是一个公民的合法隐私,它包含了个人的信息、生活情况信息以及家庭情况的信息,进入信息化社会,公民的个人信息被赋予经济价值,它对一些经营商或其他团体具有商业价值,因此利益的驱使是得个人信息交易变得日益泛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一种上游犯罪,对它的打击有助于对电信诈骗等下游犯罪的防控。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网络庞大,关系错综复杂。总体上可分为"源头"、"数据平台"和"非法调查类公司"三个层次,形成了一个呈沙漏状的合作犯罪团伙,源头"系部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中有机会接触公民个人信息的工作人员,"数据平台"系从"源头"获取信息的中间商,在向各地批发、零售信息的同时,相互不断买入新的信息,掌握大量数据。
因此,"数据平台"起承上启下的作用。公安部门应该严厉打击非法交易个人信息犯罪,从信息来源入手,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一些企业职员利用自己的工作之便把公民个人信息传出去,这是以后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
(三)加强教育宣传
真正做好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控工作,离不开对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让人们充分认识到电信诈骗的手段和危害,增强防范意识,从而远离上当受骗。目前电信诈骗犯罪仍呈现高发态势,因为还存在相当数量的易受害人群,如农民、老年人。据统计,电信诈骗受害人中,中老年人超过70%,辛辛苦苦挣来的积蓄被犯罪人骗走。因此,对易受害人宣传教育是此项工作的重点。
六、结语
电信诈骗犯罪已经成为危害人民财产的重大经济犯罪之一,面对不断更新的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需要侦查机关应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改进侦查措施,提高科技强警的水平,多部门跨区域进行协作,加强宣传教育,才能有效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维护人民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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