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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合同300万纠纷一审二审均胜诉
发布日期:2020-08-29    作者:杨贝贝律师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3民终2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卿,女,1983年4月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丹,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贝,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陈*、高*卿、张*、徐*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被上诉人陈*及其与高*卿、张*、徐*丹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贝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被上诉人持有的《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及《酒店转让协议》;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一审判决作出“高*及陈*各自持有的《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中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高*与陈*各自持有的2018年10月21日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以及《酒店转让协议》等证据在卷,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高*主张的撤销陈*持有的《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及《酒店转让协议》能否成立?高*以其与陈*2018年10月2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存在两个文本,并认为陈*持有的《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及《酒店转让协议》两份协议内容对其显失公平。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该协议双方当事人持有的文本看,仅有一字之差,即《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中“及”与“或”之差别,其余条款内容均一致。结合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订的《酒店转让协议》,当事人持有的《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文本,虽然在用词上有“及”与“或”之区别,但并不能改变协议当事人在《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与《酒店转让协议》的真实意思表达。高*因对协议内容在理解上有偏差,致使其以一字之差即认为陈*存在欺诈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同时,高*主张上述两份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理由,亦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依据上述两份合同约定内容,认定高*与陈*协议抵付的内容涵盖了案涉酒店财产性权利在内的全部资产要素,并认定不构成显失公平的评判,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高*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高*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朝霞
审判员  张 青
审判员  王国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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