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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0-08-28    作者:单义律师
 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如何认定  1、共同行为:共同行为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下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整体。
  各共犯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因果关系。
  (1)共同犯罪行为既包括共同的预备行为,也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
  (2)共犯行为是一个整体,但可能存在着分工,如帮助行为、教唆行为。
  注意:在共谋的情况下,部分共谋人不参与实施具体的实行行为的,共谋行为本身也是预备行为,属于共同行为。
  2、共同行为的变现形式:(1)共同作为(2)共同不作为(3)作为与不作为结合
  3、共同行为的分工:
  (1)实行行为: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直接侵害法益的行为。
  (2)组织行为:组织、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
  (3)教唆行为:故意引起他人犯罪决意的行为。
  (4)帮助行为:对实行犯罪起辅助作用的行为。帮助行为是两种,第一种是在物质上提供帮助;第二种是在精神上帮助。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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