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共同犯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特殊共同犯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特殊共犯也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犯罪,通称犯罪集团,是指《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刑法》分则规定了三种特殊犯罪集团的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具体而言,认定犯罪集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必须是3人以上。这是犯罪集团在主体上量的规定性特征。
2、有一定的组织性。有一定的级别分层,通常由首要分子指挥或者带领集团实施犯罪。
3、具有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性。犯罪集团的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者数种犯罪行为。
4、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表现为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集团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得比较紧密;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其组织形式往往继续存在。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