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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被坑怎么办?怎么追回加盟费?
发布日期:2020-08-21    作者:周航律师
在这样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加盟成为一些家庭和小型商户的吃香选择。人们选择加盟往往是因为公司会帮助培训,并且不需要建立新的品牌,加盟商赚取利润丰厚。然而也有不少人因签订假的加盟合同被骗,这时候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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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5日,彭小姐第一次创业选择加盟南京某奶茶连锁公司。在这一天,她与加盟总部南京某奶茶连锁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加盟总部授权她在江西省宜春市(没错,就是那座“叫春的城市”)独家设“AAA”品牌奶茶的加盟店。合同还约定,彭小姐应在半年内开出奶茶加盟店,否则总部有权解除合同。彭小姐当天向加盟总部交纳了20万元特许经营费,1万元保证金。


2019年8月,炎炎夏日的一天,彭小姐在和同在创业的闺蜜逛街时偶然发现,在宜春市宜阳大道上有一家“AAA”品牌奶茶店。在跟奶茶店老板聊天中得知这家店也是南京某奶茶连锁公司授权的加盟店,加盟时间是2019年2月,比彭小姐早一个月。


2019年9月,创业者彭小姐认为加盟总部隐瞒信息,误导自己加盟,几十万的投资不能就这样白费了。在交涉无果后,彭小姐不甘心就这样创业投资失败,在网上看到我们的文章找到我们了解咨询相关事宜,最后委托我们处理。在经过我们二十天的奋战,品牌方同意解除合同,退还20万元特许经营费,1万元保证金,赔偿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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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人的注册商标、持续提供产品服务、经营指导等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因此,在合同签订前,特许人应当如实告知被特许人与特许经营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拥有的商标是否为注册商标,是否符合”两店一年”的条件,是否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以及提供的经营模式等。这既是行政法规规定特许人应当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也是特许人履行合同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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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合法的连锁加盟企业提供的特许经营合同,一般名称都是《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合同》等,且绝对不会在合同正文中规避“特许经营”、“加盟”等字眼。

有些加盟总部为了赚取更多的加盟费,往往会隐瞒一些重要信息,诱导创业者加盟。因此,创业者在加盟时,一定要将事先谈好的加盟的条件写入合同,比如要求独家授权的,一定要写明独家授权。否则日后发送纠纷,将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想退加盟费,而对方不同意的。想了解某个加盟品牌怎么样的或者想要知道某加盟是否有违规行为的朋友们张,可以及时联系标题下作者寻求法律援助,联系是备注说明110法律网站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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