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爷子是一位糖尿病患者,由于轻信他人的虚假宣传,购买了很多治疗糖尿病的药。不成想,这些药都是不合格的药品。一怒之下,张老爷子将药店告上法庭,要求药店双倍返还药款,并赔偿他耽误一年时间的损失。昨天,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销售者被判双倍赔偿原告张老爷子的损失。
2005年3月26日,张老爷子在药店购买了20盒内蒙古某公司生产的“苦瓜圣邦糖济可胶囊”,支付价款1560元。药品外包装上写有“降糖、稳糖、抑制并发症”,同时该药店还向张老爷子提供了糖尿病健康知识手册。同年4月4日张老爷子在这个药店又购买了上述药品50盒,支付价款3900元。
2005年9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以该药店违反了《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为由,出具京工商丰处字[2005]第2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2005年2月“苦瓜糖济可”保健食品促销人员,在药店散发对其保健食品使用了宣传疗效、医疗术语、易与药品混淆用语等禁止内容的印刷品广告。作为场所管理者的药店,未采取措施拒绝“苦瓜糖济可”厂家促销人员对散发内容违法的印刷品广告。根据该决定,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对大景堂药店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的处罚。
2005年11月27日,卫生部以卫监督发<2005>469号文件发出关于立即查处违法添加药物的“糖济可胶囊”等14种保健食品的通知。通知中写到:根据2005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我部组织卫生监督中心和有关省份对调节血糖类保健食品添加化学药品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糖济可胶囊”等14种产品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危害,违反《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张老爷子认为,药店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故起诉要求药店退还药款5460元,赔偿5460元;责令药店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停止销售假药“苦瓜糖济可”;赔礼道歉、保证不再欺诈原告;赔偿原告耽误一年时间的损失。
开庭时,被告药店答辩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药品是假药。原告已经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合格的消费者了,他并不是第一次购买糖济可,而且已经通过在其他法院的诉讼获得赔偿。本次购买糖济可的行为是想通过诉讼的程序,达到讹诈的目的,纯属恶意诉讼。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在另案中,其他法院已就该种药品给张老爷子造成的损失判决该案被告赔偿给张老爷子一年零四个月(2004年9月至2005年12月)的损失35685元。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药店购买“苦瓜圣邦糖济可胶囊”,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出具的京工商丰处字[2005]第2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了该药品的宣传内容违法,对于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故原告要求药店退还购药款5460元、赔偿546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解决纠纷耽误的一年时间损失,但其2005年12月前的损失已在其他法院判决中赔偿,故丰台法院认定其耽误时间为3个月,该损失按2004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原告要求停止虚假宣传、停止销售苦瓜糖济可胶囊的请求,已由有关部门进行了处理。据此,丰台法院判决被告药店退还原告购药款5460元,赔偿5460元;并赔偿原告张某耽误时间的损失70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