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万某某与吴某某于2009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9年11月生育一子万某峰。2019年8月6日,因感情不和,万某某和吴某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万某峰由吴某某直接抚养,双方将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赠与给儿子万某峰。离婚后,万某某提起诉讼,称房产还未转移至万某峰名下,要求撤销对万某峰的赠与。
【分歧】
万某某能否撤销对万某峰的赠与?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赠与能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万某某赠与的房产并未过户给万某峰,该赠与也并非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故万某某有权予以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赠与不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是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原来的这个整体将被打破,甚至会助长部分当事人通过此方式达到离婚的目的,故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管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赠与是一种无偿行为,有些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赠与人考虑欠周全一时冲动时订立,故法律允许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具有任意的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进行赠与行为。但如果赠与人的撤销权不受任何限制,不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可能影响社会交易秩序,甚至有些人利用公益活动宣传自己而不实际履行以达到欺骗的目的,故法律从两个方面对赠与撤销权予以限制:一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的不得撤销赠与;二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得撤销。本案赠与房产并未转移,也未经过公证,当然也不属于救灾、扶贫的社会公益,故万某某能否撤销赠与,主要考虑该赠与是否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
何为道德义务?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均未做明确的规定,但从文义看,道德义务是指个人对他人、集体和社会应尽的道德责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义务以法律义务为基础并高于法律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是父母的法律义务,在道德上父母有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教育子女成才的义务。父母离婚,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非常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是未成年子女自己造成的,也不是未成年子女自己就能改变的,它是因为父母的行为导致的一种必然结果,故在父母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更应当受到保护。在父母离婚时,将父母一定的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在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的前提下,通过物质补偿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所以,将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视为一种道德义务更符合情理。
反之,如果不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这种赠与视为道德义务,会造成如下不利后果:一是父母一方可能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利用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同情,先假意将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达到离婚目的后又索回财产;二是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伤害,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已造成很大伤害,而父母一方的出尔反尔无疑是在未成年子女伤口上再撒一把盐;三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帝王条款,出尔反尔的行为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
综上所述,父母离婚时,将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视为具有道德义务合情合理,也符合法律精神。本案中,万某某在离婚时将房产赠与给万某峰,离婚后意欲撤销赠与,不应被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