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赖某与章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生育一子赖小某。婚后,因赖某沉迷于赌博,无心经营家庭,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2018年6月,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双方出资购买的房产一套归儿子赖小某所有。后赖某反悔,不愿将房产赠与赖小某并要求将房产挂牌出售,章某对此坚决反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分歧】
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能否撤销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赖某有权撤销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该房产系赖某与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赠与应得到赖某的同意,在房产权属尚未转移的情况下,赖某有权撤销赠与。
第二种意见认为,赖某无权要求撤销对赖小某的赠与。赖某与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处置具有目的性、整体性、伦理性,在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赖某不可要求撤销。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具有目的性且该目的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已经实现。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具有一定道德义务的性质,也属于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本案中,赖某与章某在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赖小某,其目的是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进而更好的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在婚姻关系解除后,该目的已经实现。
第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具有整体性且其与其他约定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一方对部分约定反悔,那么势必会破坏整个离婚协议的整体性。本案中,赖某和章某将房产赠与赖小某的约定,必然会牵扯到抚养费的负担,其他共同财产的处置等一系列问题,如果一项约定发生了变化,势必会影响双方对其他约定态度,牵一发而动全身,整个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第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具有伦理性且其不同于普通的赠与关系。婚姻关系的解除是不可逆的,它不因之前解除婚姻关系的一些条件的改变而改变。如果允许夫妻双方对财产处置的约定部分反悔,那么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等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不利于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本案中,如果允许赖某对赠与进行撤销,那么必将损害章某及赖小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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