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李女士因夫妻关系恶化,独自通过房屋中介与项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出具声明,如日后发生纠纷由李女士一人承担。丈夫周先生得知后,将妻子和买房人项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05年,周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2011年取得一处房屋的所有权。2012年11月,李女士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与项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当场出具书面声明,该房屋售出后如夫妻之间发生任何纠纷均由李女士一人承担,与项女士无关。一周后,项女士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与李女士一起办理了网签。
周先生认为房屋是他和项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无权私自转让。妻子与项女士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他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妻子和项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而李女士则认为,她和周先生两人随时可能离婚,家里经济有些拮据,自己这才想到把房子卖了。当时房屋中介也在场,大家都知道房产是夫妻共同的,为此,中介公司还让她出具了一份书面声明。
买房人项女士也说,不同意原告周先生的诉讼请求。她与李女士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房款也已经支付了97%以上。李女士曾说过家里是她做主,并为此出具了声明。此外,房屋的相关手续中也只有李女士一人的名字,作为善意第三人,项女士认为,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证明虽然登记为李女士单独所有,但为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对于房屋的出售等重大事项应使原告周先生知晓并取得其同意。李女士未经丈夫周先生的同意,即与第三人项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房人项女士经中介工作人员告知,已知房屋涉及原告利益,且在对原告是否同意出售涉案房屋未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仍然与李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具备第三人善意购买的条件。因此,原告周先生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女士与买房人项女士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