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债权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以后,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审理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该公司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44条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该公司财产的除外。
该公司破产宣告前,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2条或者第10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审理该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恢复审理。(《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1条)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