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在医院待产时因感觉胎动频繁且腹痛难忍要求医院进行剖腹生产,但医院却没有及时采纳,导致郑某最终生下的婴儿因宫内缺氧死亡,于是郑某怒将医院告上法庭。7月2日,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医院依法赔偿原告损失5.8万元。
2012年6月23日,郑某到被告医院分娩。在分娩过程中,被告为原告行会阴侧切术并进行低位胎吸,期间郑某感觉胎动频繁且疼痛难忍于是要求医院进行剖腹,但遭到拒绝,后原告自然分娩出一女活婴,但几分钟后,女婴便因宫内缺氧而窒息死亡。后经鉴定,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新生儿之死与医方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于是郑某夫妇怒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经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对原告之女的死亡存在医疗过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根据责任程度支持。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医院依法赔偿原告夫妇各项损失共计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