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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
发布日期:2020-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提起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要件:

  第一,请求人必须具有赔偿请求权。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可作为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其监护人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必须有明确的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具体包括:做出违法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做出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在的税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赔偿请求。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四,赔偿请求属于应当赔偿的范围。

  (2)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方式

  第一,单独提出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同时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按照复议程序办理。

  第三,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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