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为了防止股东利用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20条第3款首次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就是通常所谓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其目的在于实现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由于公司法规定得较为原则抽象,为了规范统一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尺度,《九民纪要》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做出专门规范。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原则
(一)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主导性规则,法人人格否认是例外规则
根据会议纪要的规定,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石,在特殊情况下,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权利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例外情形,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矫正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有限责任制度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失衡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当情形,一是对于该制度适用标准把握不严存在滥用制度的情况;二是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适用难度大,存在不善于适用、不敢适用的情况。故此,对于否认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遵循慎重适用与当用则用的原则。
(二)个案否认原则
1.个案否认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必须注意的是,判决否认公司人格并非全面、彻底、永久地否认法人资格,而只是在个案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对承担责任。
2. 生效判决的既判力
法院在个案中否认公司人格判决的既判力,仅仅约束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并不当然适用于涉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法人资格的存续,并非是“一判定终身”。如果其他债权人随后公司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生效判决中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只能根据公司债权人的请求,法院不得在诉讼中主动援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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