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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发布日期:2019-05-28    作者:达爱民律师
          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这时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前提条件是股东有滥用权力的行为,滥用权力体现在三个方面:1.股东存在虚假陈述;2.人格混同;3.空壳经营,也就是将公司主要的人、财、物以及主要业务等脱离,另行组成新的公司独立经营,导致原公司彻底地沦为一个“空壳”;4.股东操纵公司,如挪用公司财产、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牟利等等。如果公司法人的债权人发现公司股东有以上四个滥用权力行为中的任意一种,债权人就可以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滥用权力的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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