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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0-07-24    作者:许仙凤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规定中包括两个条件: 
         (1)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这是对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仍作不起诉决定的时机控制,也是作该决定的程序条件。一般而言,未进一步收集证据就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2)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是指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于即使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也很可能会宣告被告人无罪。 
         人民检察院对此种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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