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刑事案件辩护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5年3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该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后,其家属委托我作为其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持相关委托手续和会见函到看守所会见郭某某。
作为刑事辩护的关键是第一时间要会见犯罪嫌疑人,向他了解整个案件的情况,了解其在羁押过程中的精神状况以及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安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对整个案件的定性和相关量刑进行分析。
会见后第一时间到检察机关的公诉科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进行详细的查阅与郭某某相关的案件材料,并把对本案有辩护价值的材料进行复印。把案件掌握后,就要对案件的讯问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的其他等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对于本案我掌握了以下对郭某某有利的辩护:
一、郭某某虽已成年,但在作案时还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
二、郭某某在第二次作案时属于犯罪未遂;
三、郭某某在这次案件中起到了次要作用;
四、事发后对涉案赃物以予退赃。
根据以上的有利线索,我带着郭某某家属到受害者处取得了其刑事谅解,并作出书面的刑事谅解书。最后,根据我掌握的这些材料,和检察机关积极沟通,建议给予郭某某不起诉处理。2015年5月,检察机关作出了给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当日被释放。至此,本案终结。这次成功的辩护为我的辩护生涯又积累了一次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