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驾车型不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损失?
发布日期:2020-07-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赔付责任,赔付之后享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