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否应予支持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还可以要求参照无效的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吗?法院是怎样判决的呢?
谢某、国大公司于2012年3月17日签订《合同书》,约定国大公司将业主委托的装饰装修工程交予谢某实际施工。上述三个工程经谢某施工完毕,业主及国大公司均验收,但国大公司尚拖欠谢某工程款。因此谢某提起诉讼,请求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书》要求国大公司支付工程款。
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谢某与国大公司二审庭审中确认,案涉三个工程均是由国大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后,再将整个工程发包给谢某施工,案涉三个工程现场所有施工人员都是谢某所聘请。
因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本案中,案涉三个工程均是由国大公司承包,然后全部转包给谢某施工,国大公司的上述转包行为违反了前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如前所述,案涉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业主使用,国大公司在前期的设计、管理以及谢某在实际施工中均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因此谢某主张参照双方约定结算工程款,符合公平原则,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