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借名买卖房屋合同纠纷——对于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
发布日期:2020-07-1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将位于XXXX区某某101的房屋过户至二原告名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3年5月,二被告向二原告借款一万元。2007年上半年,二被告找到二原告,称单位有集资建房的名额让原告购买,1万元借款就算转让费,二原告表示同意。购房的所有手续包括缴纳房款及选房都是二原告和二被告一起去的,由二被告签字,二原告办理所有事宜。该房屋在2007年10月至今由二原告装修并居住。当时,因二被告必须腾退原有的两间平房才有资格购买该涉案房屋,办理退房手续的5000元也是二原告支出的。该房屋在2017年3月2日颁发了房产证,登记在二被告名下。二原告一直催促二被告办理过户事宜,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在2018年8月27日,二被告突然以排除妨害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二原告腾退房屋。
2018年10月18日,XX法院作出40号民事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故驳回了二被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二原告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事宜,二被告仍然拒绝履行,二原告故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
二、被告辩称
、王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 本案纠纷的关键不是借名买房纠纷,而是转让购房指标纠纷,该争议在40号民事判决中有明确表述,本案二原告明确表示让二被告将集资建房的名额转让给他们,以前的借款转为转让费。判决中也认定了转让购房指标的事实。XX市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X高法发[2014]489号】第五条规定:“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
2. 本案争议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等政策福利房,属于无效合同。本案二原告已经享受到福利房,该房坐落在某某18号楼,而二被告因退出原有自己使用权的两间平房才得到上述争议房屋,法院应当考虑中国特色和地方风格习惯,不能让已经享有福利房的人再多一份福利房,而让不得已出卖本属于自己所有房的福利被肆意转让。综上,双方转让购房指标合同根本无效,请求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三、本院查明
、高系姐妹关系。高与曹系夫妻关系,高与王系夫妻关系。
2007年10月,高、王将其自某某公司处认购房屋一套的指标转让给高、曹。后高、曹以高、王之名自某某公司处购买了位于XX区某某101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并于房屋交付后进行装修且居住、使用至今。
2013年11月1日,某某公司与王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某某集资建房销售合同》,确认由王(配偶:高)购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共84.38平方米。涉案房屋于2017年3月2日登记于高名下,并于2019年4月30日登记于王名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X房不动产权第某某号,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房屋性质为划拨/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王曾于2018年以排除妨害纠纷为案由将高、曹诉至本院,要求腾退涉案房屋。本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4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判决驳回高、王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生效。
另查,2020年2月20日,曹、高在京购房资格初步核验通过。诉讼中,本院就涉案房屋是否符合上市出售条件询问某某公司意见,某某公司表示,涉案房屋可以上市出售。
四、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协助曹、高将位于XXXX区某某101房屋过户至曹立强、高会伶名下,因过户产生的全部税费由曹、高负担。
五、律师点评
本人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曹、高与高、王之间关于转让购房指标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关于高、王主张转让购房指标协议无效一节,因涉案房屋的权利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其上市交易,亦无上市交易期限限制,高、王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其主张该协议无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院不予采信。
双方达成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后,曹、高借高、王之名购买了涉案房屋,且已付清房款,并实际居住、使用涉案房屋至今。现涉案房屋已经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曹、高亦具有在京购房资格,且某某公司同意该房屋上市出售,综合考虑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及现有证据,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为维护合同稳定性及市场交易秩序,合同继续履行为宜。
故曹、高要求被告高、王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院予以支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产生的税费由曹、高负担。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