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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而擅自离职的,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0-07-18 作者:
杜红涛律师
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无书面形式限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未履行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支持。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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