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胁迫发生性关系的也属于强奸
简要案情
2012年7月13日,崔某得知其妻子与陆某发生性关系后,遂找到陆某的妻子刘某,要求刘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补偿自己。刘某不答应。崔某则向刘某表示,若不答应,要报复,让其家破人亡。刘某为了家人安全,不得不答应其条件。当日,崔某来到刘某告知的地点等待刘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歧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系自愿,刘某与崔某是通奸行为,崔某不应构成犯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崔某违背刘某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律师分析
其实上述两种分歧的主要焦点在于崔某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刘某的意志。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那何为违背妇女意志?就是妇女真实意志不愿意,不同意,但受到暴力、胁迫等其他手段威胁,无法自由真实表达自己意志。
如何判断违背妇女意志?这主要看行为人的手段: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但强奸罪中所谓的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妇女违背自己的意志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并不是所有暴力、胁迫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都可以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只有暴力等手段达到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程度,迫使妇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才构成强奸罪,即身体或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无法反抗才可能构成强奸罪。
在司法实践中,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是在什么环境和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的等事实和情节,进行全面分析,以判断是否确实违背了妇女的意志,确定案件的性质。
崔某妻子与人通奸,作为丈夫,崔某认为这是奇耻大辱,情绪非常激动,想要报复陆某。所以崔某要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崔某曾强迫过刘某,因刘某强烈反抗未得逞。刘某处于惊吓状态,此时崔某的语言威胁,会使刘某处于紧绷的精神状态濒临崩溃。崔某的威胁,让刘某相信,崔某会做出报复其家人的行为,为了家人安全,自己必须服从崔某。因此,此时崔某的威胁,已达到对刘某精神上的强制。因此,刘某是被迫与崔某发生性关系的,违背了其本人的真实意志,因此,崔某构成强奸罪。
判决结果
经法院判决崔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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