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房地产开发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前,我们发现开发公司投资不到位,遂将该公司股东齐某(外籍华人)列为被告。齐某在应诉中提出,由于他具有外国国籍,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第一审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问,齐某的说法对吗
读者王安建
王安建读者:
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我国对5类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包括: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但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形,上述规定对3类案件作了特殊处理。该规定第4条规定:“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由此可见,涉外房地产案件不适用集中管辖规定,普通基层法院享有管辖权。
本案的被告之一齐某具有外籍身份,本案含有一定涉外因素,但纠纷系房地产开发引起,可列入涉外房地产案件范畴,基层法院享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