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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辩护:刑事案件审前的三个“救援期”
发布日期:2020-07-13    作者:郭庆梓律师
随着审查逮捕听证制度的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和完善等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法院审判阶段辩护的空间越来越小,辩护重心前移成为刑事辩护工作的一个趋势。案件移送法院审判之前有三个关键时期,依据法律,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不予起诉等法律意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比审判阶段的辩护,在这三个时期辩护律师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白金救援期”。“白金救援期”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实施涉嫌犯罪的行为后到被侦查机关采取拘留措施之前的这段时间。部分当事人在被侦查机关拘留之前,其实是知道自己的行为涉嫌了犯罪,面临着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风险,尤其是在侦查机关立案后,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风险更是大大提高,但抱着侥幸的心理,没有主动要求律师的专业帮助并采取补救措施,而是消极的等待,导致被拘留乃至批捕、起诉和审判。在被采取拘留措施前这一关键时期,律师可介入和提供专业法律帮助。一是主动释法劝说犯罪嫌疑人放弃违法行为。二是指导当事人调解、和解。三是对公安机关立案提出异议。四是协助收集、固定证据。五是阐述自首的规定和有利后果。
  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一定不能有以下行为:(1)不能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隐匿证据;(2)不能唆使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作伪证;(3)不能协助当事人制定应对、对抗侦查机关的方案。
  “黄金救援期”。即拘留到审查逮捕这段时间。当事人被侦查机关采取拘留措施后,律师接受委托,可以根据会见等权利了解案情,通过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捕法律意见等专业的法律行为,大大提高不批捕率。在“黄金救援期”,辩护律师不仅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也可以提出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审查批准逮捕时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等方式了解案情后,可以从专业角度分析案件,提出法律意见,从而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而有失偏颇,帮助侦查机关全面了解和掌握案情,客观公正办理案件,促进侦查机关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白银救援期”。“白银救援期”指的是当事人被批准逮捕后到检察机关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前这一时期。刑事辩护重心前移是刑事辩护工作的一个趋势。刑事拘留所要求的证据的证明程度是比较轻的,仅仅是侦查部门认为犯罪事实极有可能是当事人实施的。而逮捕的证据条件就需要更进一步,不仅需要有证据显示行为人极可能实施了犯罪,还需要对这些证据中的已有部分进行核实且无误。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不仅要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而且还要查明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等。因此,案件在移送法院起诉前辩护律师可以充分利用起诉需要达到的严格标准而提出不予起诉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意见。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检察院可以采取六种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辩护律师可以充分利用相关规定,根据案件调查、审查材料的变化,围绕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十二种可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为核心,通过辩护强调当事人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或通过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创造”取保候审的条件,为当事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的机会,也能为下一步的辩护带来便利。
  二是为认罪认罚从宽提炼协商筹码。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中第173条规定了认罪认罚应听取辩护律师对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适用法律的规定以及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可以充分抓住与检察官沟通、协商的机会,从事实证据到罪名、量刑,向检察官阐明是否够罪、此罪彼罪的观点,案件实体及程序方面的瑕疵等等,争取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换取检察机关更轻的量刑建议。
  三是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重点,侧重于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就是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轻罪不起诉。辩护律师可以就犯罪情节轻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与检察官深入的交流,促成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疑罪从无”原则在法律实施中的体现,称为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辩护可以对全案证据进行系统分析、详细的罗列对比,找出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利用法律专业优势说服检察机关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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