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邺区继承房产律师指导起诉折价归并诉讼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2018-9-17全部结案)
遭遇:
矛盾不断,关系破裂,老人起诉继承分割房屋
内心纠结:
是继续忍受,还是一刀两段?
决心:
凝视深渊,无路可退!!!
坚决彻底分割!!!
目标:
第一次诉讼就争取快速彻底解决财产分割,尽量拿到全部房屋
诉讼简要经过:
律师立案---法院通知---开庭---2个月拿到继承调解书
建邺法院南湖法庭-沈智慧法官
立案时间2018-7月
离婚时间2018-9-17【案件生效时间】
案件结果:
1、房屋全部由老人一人继承、所有
2、各子女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重点支招:
1、准备好完备的死亡证明、关系证明、财产证明证据
2、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说各被告不要与母亲争夺房屋
3、协商无果,采取冲抵赡养费用的方式,使得母亲得到房屋,不支付一分钱折价款
法院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8)苏01 05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D,男,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C,女,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E,男,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本院于2 01 8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D、C、E继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判决南京市建邺区202室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向各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2、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定。四被告应诉后同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市建邺区室的不动产由原告A一人继承,由原告A向四被告B、D、C、E每人折价补偿13万元。
上述折价款冲抵四被告B、D、C、E应对原告A的赡养义务(包含生活费用、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各项支出)。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A负担(已缴纳)。
四、其他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8-9-17
庄荣华律师分享继承纠纷处理方法:
协商解决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
调解解决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诉讼解决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放弃继承
继承权作为一项权利,继承人有放弃的自由。然而,一项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被认为有效?
首先,必需是继承人本人作出放弃的表示,他人包括继承人的监护人都无权放弃。
其次,继承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放弃继承权须在特定时间作出。《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表示。遗产分割后,遗产已经变成继承人的财产,此时放弃的是所有权而不是继承权。
第四,继承人放弃继承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比如,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或其他债务履行的,放弃无效。
第五,放弃继承权须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诉讼前放弃的,须以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表示,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为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口头向法院表示放弃的,继承人在笔录中签名,该放弃也有效。
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翻悔的,须在遗产处理前提出,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