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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如何防范职务侵占犯罪风险?
发布日期:2020-07-08    作者:王丰小律师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一)犯罪定义: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此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包含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上人员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的,按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二)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此处的侵占合伙企业财产行为构成犯罪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只能是个人,单位无法构成本罪。 
       本罪是特殊主体,主体是除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外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本处“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国有公司; 
       本处“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本处“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的,按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犯罪客体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财产”即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即包含有形财产也包含无形财产 
       “ 财产所有权”既包括处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控制下的财产,也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依据合同或法律规定可以期待获得的财产,还包括本单位依照合同或法律规定予以保管的财产。 
       (三)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需为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所有的财产而企图非法占有该财产。 
       (四)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要件主要包括行为人需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侵占行为以及数额较大,达到法定立案标准。 
       1.行为人需要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应当利用了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或者利用自身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要求他人为其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若未利用职务上便利,而仅是因职务而熟悉环境、便于混入现场等条件非法占有公司财务,构成犯罪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等其他罪名,不应认定本罪。 
       2.行为人应实施了侵占行为,但是否得手不影响定罪。此处的“侵占”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只要非法占有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即可认定为侵占行为。此处“侵占”仅形容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状态,而不强调行为人进行非法占有的手段。司法实践中,行 为人无论是使用侵吞自己保管的财物的方式,还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公司财务,或是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司财产,均应认定为“侵占”。 
       3.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应当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数额在六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未达到该标准的,由公司内部处理。 
       三、职务侵占罪如何定罪量刑?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 
       1.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 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达到六万起点的,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达到壹佰万起点的,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同时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特别注意:各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的规定均有差异,应以当地省高院实施细则为准。 
       本处以湖北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例,进一步阐述如何针对职务侵占定罪量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第九条规定: 
       (九)职务侵占罪 
       1. 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六万元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 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一百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不满一千万元的,每增加十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五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除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两个以上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并退清个人所得全部赃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得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备两种及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教育、经销、金融等领域的职务侵占案件,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非法经营、走私、吸毒、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由第三款可知:具有第三款规定的犯罪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罚,即增加基准刑,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四、典型案例 
       (一)直接侵吞公司现金或财物。 
       2019年3月至11月,被告人史XX在兼职济源市XX有限公司会计期间,因赌博欠下高额债务,在缴纳公司税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XX将公司所要缴纳的税款非法占有,大部分用于赌博挥霍。被告人史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XX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史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史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0)豫9001刑初101号 
       (二)虚构报销项目报销费用 
       被告人刘XX在担任天X堂公司董事长助理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虚构报销发票将公司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4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20)赣11刑终108号 
       (三)虚构员工冒领工资 
       被告人罗xx在担任重庆某物业公司物业经理期间,负责某小区物业管理全面工作,兼任负责员工工资造表、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等财务工作。被告人罗德群担任物业经理,负责全面管理工作,2015年5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罗德群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以离职员工名义冒领工资121733元、冒领加班费、过节费等费用6460元,以虚构的临时工名义冒领工资43830元,共计172023元,据为己有。被告人罗德群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被告人罗德群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20)渝0107刑初77号
(       四)采购时虚报项目或虚高价款。
被告人吴某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伪造公司印章、假冒签名等手段,谎报员工人数、工时,骗取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吴某钢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9)粤1323刑初548号 
       (五)截留公司货款归个人使用。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何XX在担任宁波XXX工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苏州XXX电气有限公司支付给宁波XXX工具有限公司的货款,共计153900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被告人何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 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0)浙0604刑初388号 
       有一个非常值得深思和注意的案件: 
       真功夫内斗的故事,可谓家喻户晓。这一场混杂了家庭爱恨情仇,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大战,在蔡X标与潘X海股权比例旗鼓相当的情况下,各方为最终夺取真功夫的控制权,可谓煞费苦心。潘X海采取民刑并举的整体措施,先以职务侵占罪将蔡达标送进监狱,同时赢得各条战线的公司诉讼,并成功当选为真功夫的董事长,暂时赢得了真功夫的控制权。 
       公司的钱≠股东的钱! 
       股东通常是实际控制人,老板用自己公司的钱给自己办事,听起来好像天经地义,殊不知暗藏巨大法律风险! 
       蔡X标坐牢的核心原因,就是因为要支付潘X海的股权兑价,一共7000多万元,但是蔡X标的个人名下是没有这么多现金,于是蔡X标就从公司账户里提钱,并用公司名义给自己担保向银行贷款,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转移占有资金,不能够证明其将套取的资金系用于支付公司公关费等用途的,可被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 
       五、企业如何防范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因此,本罪的发生往往会给企业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那么企业应当如何对本罪进行防范呢? 
       本罪多发生于企业内部员工身上,尤其是中层领导、财务人员以及负责销售、采购的工作人员,因此,企业对本罪的防范应主要在针对员工的监督上面。 
       (一)严格用人 
       1.在用人上,除了考虑业务能力外,还必须考虑员工的思想品德,特别是经手财务的员工,在上岗前进行严格的业务、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培训,上岗后,再实行监督考察回访,并建立起人事管理档案。慎重任命、有犯罪记录、有赌博、吸毒恶习的人管理公司财务。 
       2.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务侵占一旦发生,公司在报案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劳动合同证明与该员工间存在劳动关系。如不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则会被定性为盗窃、诈骗或者侵占,其中侵占罪是自诉案件,需要公司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供证据,增大维权难度。 
       3.妥善保存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信息资料,一旦发生职务侵占案件,及时携带这些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若员工侵占数额不足起刑点,则应及时提起民事诉讼,追索损失款项。 
       (二)加强教育 
       把员工素质教育当成一门工作、一项任务来抓。针对社会上的各种不良风气,经常性地对员工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法制观等方面的教育,培养其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全面加强员工队伍素质素养建设。 
       (三)完善制度 
       完善管理制度,形成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以制度管人,杜绝个别领导以言代策的现象。同事开设举报信箱,让公司、企业的员工参与监督,让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在无形中收到束缚,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程度,防患于未然。 
       (四)严格监督 
       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建立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公司、企业要紧紧围绕财务管理,货物流转、合同签订、销售回款等重要环节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确保财务流通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杜绝以现金方式结算大笔款项,注意票款流向一致,及时核查应收应付款,堵塞诱发犯罪的漏洞,使一些心怀不轨之徒知难而退,在心里造成“伸手必被捉”的压力,从而不敢轻举妄动,降低风险。
       (五)崇尚法律 
       充分认识法律对企业利益的保护作用,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优化公司管理和运营,切实保护自身利益。事前以“法”论证可行,从源风控;事中以“法”规范行为,优化管理;事后以“法”维护权利,保障利益。一旦发现员工有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绝不能姑息迁就,对情节轻微的要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对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坚决予以查处,杀一儆百,防止其不法行为的延续和蔓延,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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