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应该如何防范离婚纠纷中产生的法律风险
企业家应该如何防范离婚纠纷中产生的法律风险
1.签订婚前协议,避免企业家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混同
(1) 转变观念
很多人对爱情的理解是认为既然爱一个人,就应该付出所有,更不要说股权了,但是当婚姻生活、财产关系不再是两个人这么简单时,理智就会越加“骨感”和现实,对风险的规避就成了一种正确和必然的选择,因为,你要对“别人”负责,而不只是婚姻的组合。当年郭台铭娶曾馨莹为妻,与之签订了婚前协议,约定如果离婚,郭名下股权不进行分割,不会影响到鸿海公司的估值和未来的经营发展。因此在郭台铭结婚后,公司股价反而有所提升。
(2)婚前协议的益处
在企业家的离婚诉讼中,虽然法院在对夫妻共同持有的企业股权进行分割时,会结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分别作出处理,这使得财产核实、认定、分割需要很长时间,股权分配拉锯战能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但公司股东如果能够与配偶签订详尽的夫妻财产协议,包括婚后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将极大地减少离婚对公司股权结构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3)如何签署
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上必须合法,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的财产是指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它既可以是生活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既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但都必须是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如果本不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或尚未确定是否存在的财产又或是涉及第三方权属的财产,均不在此列。
通过协议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以及采用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还是个人所有制、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以及保障相关公司、股东的权益。
为了增强协议的证据效力,企业家还可以就婚前协议进行公证。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避免公司法人财产与企业家个人财产混同
很多企业的一大弊端就是家庭与企业的界限不是很清晰,公司相关制度不健全,很多企业中企业财产和家庭财产实际上是等同的。一旦某一个家庭出现危机,其结果往往是殃及企业,有时还会导致企业的破产。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义在于:企业法人与股东相互分离,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企业法人拥有自己的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在企业家的离婚诉讼中,企业法人就可以独立于夫妻双方,作为第三方民事主体,站在自己的角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企业法人有权阻止离婚诉讼的任何一方侵害公司的利益,否则可以自己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可说可不说:如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5条:“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可以通过签订股东特别协议、修订章程等形式来规避公司股东离婚诉讼所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配偶如果要求分割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的,必须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还必须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中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虽然存在相关的规定,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但这些规定还需要公司股东通过签订股东特别协议或修订章程等形式来具体细化,增加规定的可操作性。
如:异议股东行使购买权时股权转让的价格如何确定?委托评估的,评估机构、评估方法如何确定?甚至还可以事先确认异议股东股权购买合同的版本,事先对股权转让的主要条件进行安排。
举例:
B系某公司的创始人之一,持有某公司20%的股权,出资额1000万元; 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约定:“股东配偶因离婚而要求分割公司股东股权的,视为该股东同意按出资额退款。 该约定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首先,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最高纲领,《公司法》“……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这也是公司自治的最大体现,股东之间的约定,契约精神;
最后,基于公示公信原则,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财产的约定效力大于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
当年提出让比尔?盖茨和他夫人梅琳达签订婚前协议的人就不是盖茨夫妇中的任何一方,而是微软董事会。
4.股权信托
对比婚前协议及婚内个人财产公证,更好的风险隔离工具便是“遗嘱+保险+家族信托”。
《信托法》第2条:“本法所称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可见,信托作为一种财富管理工具,可不仅仅是眼下的理财工具。因为,委托人的目的可以是理财,也可以是其它需求。由于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委托人其他的固定财产,这部分财产做成信托后,在离婚时不需要再进行分割。如果两人信托的受益人均为自己,那么信托财产所得的收益则属于共同财产。
相较于婚前协议,采用股权信托可以很好地解决以下三个问题:其一,信托是委托人单方与受托人之间的协议,不需要家庭成员的同意,甚至可以按照委托人意愿不让家庭成员提前知晓相关安排;其二,信托受《信托法》调整,可以排除《婚姻法》和《继承法》里面一些不利的法律规定;其三,家族信托对财产采取持续管理和隔离管理的模式,无论财产怎么变动,都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实施。
“中国女首富”、龙湖集团董事长吴亚军去年和丈夫蔡奎正式离婚时,由于二人分别通过Charm Talent及Silverland Assets成立的两个信托各自持有龙湖股份,在信托合同期内,该部分股权的所有权均属信托公司所有。因此夫妻离婚不需涉及股权所有权的分割问题,因此虽然两人的离婚震惊地产界,但并不涉及龙湖集团的股权变动,对公司运营没有影响。另外,如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及妻子张欣、玖龙纸业董事长张茵均是通过在海外设立信托基金来实现家族利益最大化。此外,富豪们还可以通过家族信托实现避税、财富传承、保护隐私、财产隔离、家族治理甚至慈善公益等各个方面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相较于婚前协议与婚内财产公证,家族信托对资金门槛有较高要求,国内信托公司对设立单笔家族信托要求的资金门槛一般在5000万元以上。并且信托并非绝对安全。此前在香港或者其他离岸司法管辖区已经有信托被击穿的案例,这大都因为信托财产不具有独立性或者信托设立之目的是为了剥夺他人合法的财产权利。
5.尽量避免配偶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
创业初期,夫妻档企业成本低,效率高,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债权人利益也易得到保障,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正所谓两人同心,其利断金。一旦夫妻反目,就会将家庭矛盾转移到公司经营管理中来,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障碍。如果夫妻持股比例相当,双方又互不妥协,互不退让的话,则可能导致公司连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召开,一切事务都处于瘫痪之中,陷入公司管理僵局。如果夫妻对簿公堂的话,则可能面临公司财务状况审计、公司股权分割、公司财产冻结、公司经营权争夺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导致公司陷入破产边缘。
最后,重视婚姻家庭律师在企业运营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