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获取的房屋分割方法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案例分析
首次起诉离婚案庄律师成功争取判决离婚
【江宁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成功离婚】
2015年11月26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分居时间较长,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男方最终委托南京离婚律师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徐道海副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婚内获取的两套房屋归我方所有。
3、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略;
4、本案诉讼费由我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婚龄3年离婚案件,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判决离婚。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婚内男方获取的两套房屋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我方提供房屋买卖合同证明以及其他税费证明,证明了该房屋是男方父亲与爷爷以买卖的形式,但是没有收取男方一分钱的交易形式,之后庄荣华律师再开庭过程中,又通过高明的发问技巧让对方也认可这是一份赠与合同,最终庄荣华律师再结合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加之提供之前庄荣华律师参与办理的成功案例的南京区法院和市法院的裁判文书,最终成功说服江宁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成功的案例此次诉讼案件,为我的当事人成功赠与了两套房屋。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江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A,男,1986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XX。
被告B,女,1986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其与被告系自由恋爱,2012年8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2013年12月1日生育儿子。婚后因双方处事方式不同,致夫妻间产生矛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其抚养。
被告B辩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儿子由其抚养,原告应按规定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系自由恋爱,2012年双方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儿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5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7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双方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一、儿子C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被告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6月期间儿子的抚养费1.5万元,自2015年7月起,原告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1100元;二、原告于每个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六至被告处探望儿子;三、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室房屋,按每平方米1.2万元计算房价;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室房屋,按每平方米1.3万元计算房价。
另查明:2013年3月,A与洪某(系A的爷爷)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A购买洪某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室房屋(建筑面积71. 40平方米),房价40万元。2013年3月,A与(系A之父)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A购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建筑面积64. 24平方米),房价20万元。原被告均称,上述二套房屋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将房屋过户至A名下,未支付房款,实为赠与,但原告称系其爷爷、父亲对其个人的赠与,应认定为原告个人财产。被告认为系原告的爷爷、父亲对原被告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上述二套房屋过户时产生的税费系原告支付,因此,庭审中双方就该费用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如二套房屋被认定为原告的个人财产,由原告给付被告补偿款2万元。同时被告认为,如二套房屋被认定为原告的个人财产,被告离婚后无住处且儿子由其抚养,属于生活困难,因此,要求原告对其经济帮助50万元,但原告仅同意对被告经济帮助5万元。
因原被告对上述二套房屋财产性质认识不一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书、房地产买卖契约簿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应当准许。庭审中,双方就子女抚养已达成一致意见,按双方一致意见处理。
关于本案争议的二套房屋,系原告爷爷、父亲分别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将各自名下的房屋过户至A名下,原被告未支付房款,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应认定对原告个人的赠与,被告主张系对原被告的赠与,主张二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本院认定二套房屋为原告的个人财产,因此,上述二套房屋过户时已由原告支付的税费,按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处理,由原告A给付被告B补偿款2万元。关于被告主张经济帮助的数额,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原告提出按5万元数额确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儿子C由被告B抚养;
三,原告A给付儿子C抚养费:1、2013年12月1日至2 01 5年6月期间的抚养费1.5万元,由原告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2、自2015年7月起,原告A每月给付儿子C抚养费1100元;当月抚养费均于当月月底前付清,至儿子1 8周岁时止。其中,2015年7月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月的抚养费,由原告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A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原告A于每个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六至被告处探望儿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月起执行;
五、原告A个人财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室房屋、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室房屋,归原告A所有;
六、原告A给付被告B补偿款2万元、对被告B经济帮助5万元,计7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758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80元。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律师寄语:
我们很多人常常会不自觉地走一个误区,那就是预支未来的痛苦和烦恼,这是非常不明智的。我们应该换一种心态,转而去预支明天的快乐与美好,把明天、后天的快乐拿到今天来享受,这才是聪明的活法。当我们学会了预支快乐而不是痛苦,我们的生活就会是另一翻美好的样子。
律师分享法律知识:婚内一方出资买房算共同财产吗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就算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签订了财产协议。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需要到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不属于共同财产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
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如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此外,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签约双方亲自到场
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专家解释说,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
2、证件准备是关键
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请房贷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提供双方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
3、主贷、次贷有讲究
由于信贷政策有变化,因此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不能单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还款时,在确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
此外,专家提醒还需注意信贷政策的变化。对于非本地居民来说,如果无法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则会被区别对待,如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这无疑会增加购房成本。因此在确定主贷款人时,要考虑到这个因素。
4、所占份额提前定
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目前有少数新潮夫妻,财产实行aa制,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5、准夫妻买房重登记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买房的现象存在。为了减少纠纷,专家建议应该在房产证登记内容方面下点功夫。
这里所说的准夫妻,是指即将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买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比例各半,则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两人的姓名。如双方出资比例不等,虽在房产证上也会登记两人姓名,但必须说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
还有一种情况也需提前考虑,即只有一方出资的情况下,是否在房产证上也登记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记上,不出资一方所占份额是多少,也需要确定下来,并在房产证上载明。专家表示,最不可取的做法是,出资一方为表诚意,在房产证上就写对方一个人的名字,这意味着自己完全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