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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合同纠纷中,双方都有违约行为还要支付违约金吗?
发布日期:2020-06-30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一定,视双方违约行为的轻重而决定是否支付违约金。如下面这个案件,加盟商和公司都有诸多的违约行为,法院认为加盟商违约更重,判决支付违约金10万。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的违约行为无法区分谁轻谁重,则都无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改判取消10万违约金。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综上,好某公司虽然存在违约行为,但均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谢某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且双方因此解除合同。根据双方的上述违约情形及合同第十四条其他4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赔偿违约金30万元。”,同时考虑合同履行约一年,总营业额为614354.45元,而好某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因谢某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0万元明显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1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而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且双方均具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对于一审解除合同的认定,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合同订有违约金条款,鉴于双方均存在过错,且过错大小难以判断,故双方均无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一审判决谢某向好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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