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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尽抚养义务 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发布日期:2020-06-29    作者:李建录律师

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后,约定婚生女由男方抚养,但男方却未尽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无奈之下,女方只好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将女儿变更为自己直接抚养。近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婚生女由原告陈某抚养。
        陈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12月10日,生育女儿小珍(化名),2012年9月6日,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签订调解协议约定:离婚后女儿小珍由父亲吴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母亲陈某不承担抚养费。 
        去年7月,母亲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其抚养,小珍父亲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庭审中,陈某表示,离婚后小珍父亲很少过问小珍的学习、生活,也不懂如何教育女儿,且其经常赌博,回到家稍有不顺心便打骂女儿,小珍为此经常向母亲哭诉。现小珍已年满13周岁,且自愿跟随母亲生活。父亲吴某则要求小珍跟随其读完高中为止,由于工作原因,吴某长时间不在家中,一直拜托弟媳照顾小珍,不同意小珍跟随母亲生活。 
        审理中,法官查明,陈某已于2015年5月再婚,与丈夫何某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两人均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何某也表示愿意与陈某共同抚养小珍。法官同时征求了小珍的意见,小珍称自己与父亲平常沟通有困难,父亲对其不管不顾,自己更能接受母亲的教育方法,愿意跟随母亲生活。诉讼过程中,陈某主动放弃了抚养费相关诉讼请求。 
        为更好地解决矛盾,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尝试做好原、被告的调解工作,然而被告却坚决拒绝,声称自己在外打工,始终没有出现在法庭。最终,法院依法判令小珍由母亲陈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说法: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变更通常有两种情况:1.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的抚养权;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对于第1种情况,如果变更抚养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则应准许双方协议。对于第2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准予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的情况符合2、3项情形,故法院依法作出了变更抚养权的判决。 
        现实生活中,很多离异父母将未成年子女安置于祖父母辈或亲戚处,而本人则在外地工作,造成未成年子女与自己的父母分开生活,使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得不到父爱和母爱的呵护。希望其他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从保护孩子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抚养孩子产生的纠纷。作者单位:宜兴市人民法院 作者:何 逸 褚学超 北京婚姻律师 李建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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