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获得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的双重赔偿
厦门市中级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因第三者侵权发生的工伤赔偿案件,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
2005年8月,杨某受雇主甲公司指派驾驶小货车前往乙公司送货时被乙公司的叉车撞伤致死,事故经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事发后,杨某的父母及妻子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乙公司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之后,杨某的父母及妻子又以杨某的死亡事故属工伤而甲公司未依法为杨某办理工伤保险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赔付责任。经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应支付杨某的父母及妻子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甲公司不服,以杨某的父母及妻子不应基于同一个侵权事实取得侵权和工伤保险的双重赔偿,获得“额外利益”为由,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维持了裁决结果。甲公司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法院认为,本案杨某因工死亡是由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权造成的,其父母及妻子在依法取得侵权人乙公司的民事侵权赔偿后再要求甲公司给予工伤保险赔偿,有合法依据。经调解,甲公司向杨某亲属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万元。
办案法官指出,我国法律目前对侵权赔偿的范围主要还是侧重于损失的填补,如果不分赔偿项目,全额予以重复赔偿,显然不利于平衡侵权人与受害人的利益。本案承办法官从该角度切入,提出了重复赔偿范围应仅限于预期损失(或利益)填补类的项目,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而对于直接损失,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则不应重复赔偿的调解方案,并促成双方调解,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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