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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等四十多名被告人特大网络诈骗案
发布日期:2020-06-20    作者:王振兴律师

2017年12月份李天与张华合伙成立“山西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场所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大华路兴业科技园,由薛美丽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运营管理。公司设立培训、物流、人事、销售等部门,其中销售部门又分为三个区,每个区有一名主管,分为两个组。刘飞于2018年1月经朋友介绍到山西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2月份担任销售小组组长,3月份担任公司销售一区主管。山西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培训部负责培训学员销售“话术”,销售部人员面向全国老年人拨打电话,以自己为“男性健康管理中心”“中老年活动中心”等部门人员身份,向潜在客户邮寄印有公司联系电话的其他公司的药品、保健品、食品的广告及宣传播放器,利用话术获取客户的病情等信息,又以羊奶粉、寿桃丸、固本回元口服液、熊胆粉、长寿胶囊等药品或食品的厂家顾问、首席顾问、资深老师的身份向客户推销上述产品,声称可以治疗前列腺炎、阳痿早泄、脑梗塞、心梗、糖尿病、腰椎间盘突出、类风湿等各种老年疾病,夸大产品疗效、作用,以货到付款的形式高价出售。2018年4月底公司四十多名员工在上班时被公安机关控制,次日以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2018年5月份刘飞的家属到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辩护手续,签订了授权委托书,次日笔者到看守所会见刘飞本人。刚见面自我介绍完后,刘飞就忍不住失声痛哭。笔者告知他家中近况,安慰之后,刘飞的情绪慢慢平静下来,接着开始讲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刘飞很不理解,自己通过朋友介绍到公司上班销售产品,每月领取正常的工资,怎么变成诈骗了?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大部分是第一次被羁押在看守所,一开始会很不适应,不仅在生活方面,更主要的是在心理上存在巨大落差一时难以接受。所以,这时亲人的关怀显得特别重要,家属委托律师及时会见被告人一方面给予一定的心理安慰,使其恐惧的心理、烦躁的情绪得以缓解,另一方面向其解释涉及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享有的权利,提供法律帮助。 
       本案共四十名被告人涉及的被害人多达上千人,因案情复杂检察机关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后指控刘飞等被告人在山西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中刘飞参与骗取被害人财物6243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反复研究卷中材料制定辩护策略,以被告人刘飞在公司担任主管的时间节点为辩点,寻找突破口。经过对比发现,公诉机关把刘飞担任一区主管以前部分组员参与的诈骗金额也认定为刘飞的诈骗金额,这明显不当。还有一部分被害人是一区组员与其它去组员配合完成,刘飞没有参与,况且被害人的被骗金额已经统计在其它区指控的诈骗金额中,属于诈骗金额重复计算。 
       案件开庭审理后法院认定,被告人刘飞等人在与被害人电话联系时均冒充某某单位的部长、专家、顾问等身份,他们对自己虚构身份的行为是明知的。各被告人在与被害人电话联系时编造各种理由,夸大产品疗效哄骗被害人高价购买所谓的产品或药品,对于虚构的电话内容,各被告人主观上显然也是明知的,其目的是骗取被害人财物为公司所有,个人从中谋取工资、提成等利益,继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本案虽然存在一些产品、药品交易,但这些交易是以出售产品为名,行诈骗之实,涉案产品、药品只是被告人用来从事诈骗活动的工具,不具有真实市场交易的意图。本案各被告人都是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其中绝大多数还接受过高等教育,应当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不是正常的市场营销行为,而是一种骗取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综上,各被告人均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具有使用虚假身份,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均已构成诈骗罪。关于各被告人诈骗金额的认定,适用书证优先,兼顾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通话记录,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予以认定的原则,经核对刘飞参与诈骗68起,诈骗金额320000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本案中,笔者的辩护意见部分被法院采纳,直接将被告人的诈骗数额从公诉机关指控的六十多万变为三十多万,减掉三十万,这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量刑,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降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事辩护中,律师要善于发现问题,找到辩点,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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