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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的“二手车”竟是“事故车”?
发布日期:2020-06-19    作者:李建录律师

我国的“二手车”市场正处于高速发展期,但还存在不够规范之处,比如消费者难以准确获取车况、行驶距离、维修记录等信息,信息的不对称加大了交易风险。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购买“二手车”后发现系“事故车”的买卖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卖方赔偿违约金。
        潘女士从朋友经营的一家汽车贸易公司处得知,从事“二手车”生意的陈小姐有一辆二手奥迪A6汽车出售。这位经营汽车贸易公司的朋友通过微信,告知了潘女士车辆的具体情况、行驶距离、无事故等信息。后来汽车贸易公司的工作人员带领潘女士到陈小姐处看车、验车及试驾,潘女士当场与陈小姐签订了《车辆转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车款为122000元。 
        看车当天,潘女士支付了定金10000元,便由汽车贸易公司的工作人员将车辆开回了汽车贸易公司。因潘女士购车需要办理银行贷款,故潘女士委托汽车贸易公司代为办理,并向汽车贸易公司公司支付了包括首付款、过户费等在内的费用共计34400元。 
        汽车贸易公司通过其业务伙伴另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办理车贷事宜,并由汽车销售公司作为名义汽车销售商与潘女士及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银行向汽车销售公司发放了车贷96800元,汽车销售公司、汽车贸易公司层层将车款付给了卖家陈小姐,并分别从中获益8000余元、6000余元,卖家陈小姐共收到车款123000元。汽车贸易公司还协助潘女士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潘女士在使用、维修车辆时发现,该车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经与各方协商未果,于是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向保险公司调取了案涉车辆的出险及理赔记录,发现该车为“事故车”。法院认为,潘女士与陈小姐的车辆转让合同协议书中虽未书面约定车辆须为非事故车,但陈小姐作为专业的“二手车”销售人员,按照122000元的价格将车辆出售给潘女士,该价格与产品质量即实际车况及车辆的实际价值明显不符。对于买方来说,其以122000元的价格购买“二手车”,可以认定买方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为购买一辆无重大事故的“二手车”,标的物是否为事故车决定了潘女士是否订立买卖合同。现因案涉车辆系事故车,属于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故法院判决解除潘女士与陈小姐的车辆转让合同,并结合陈小姐在出售车辆中存在的违约行为酌情认定陈女士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汽车贸易公司从潘女士处共收取6000余元,但除了过户费外,汽车贸易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完成了服务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或代付了相关费用,故判决汽车贸易公司扣除过户费外应返还潘女士5000余元。 
        汽车销售公司与潘女士之间的法律关系实为担保合同关系,汽车销售公司因该笔贷款业务所得收益为8000余元,并未明显超出合理贷款服务及承担保证责任之成本,且贷款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与该案车辆买卖合同的解除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故法院对潘女士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返还相应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二手车”时,建议选择规范的“二手车”经销商或平台,除了现场看车、试驾外,还应对车辆具体状况、有无事故、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最好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以降低交易风险。如果购车需要办理贷款,也应通过专业机构办理,并明确约定各项费用的性质及金额,尽量减少中间交易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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